用户在入住前必须与燃气公司签订安全使用管道燃气协议书
由于管道燃气易燃易爆的特性,决定了在日常使用和维修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使用规范。为了切实保证您的生命和财产安全,保证燃气设施安全、稳定、连续供气,供、用双方在遵守大政发【2002】68号《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》及大开管发【1999】59号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道燃气管理办法》规定的基础上,签订安全使用管道燃气协议书。具体事项如下:
一、 用方在室内装修时,不得将燃气管道改动、拆除:不得将阀门、调压器、燃气表等设施封闭、暗装。供方发现以上违章现象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。
二、 用方在装修时,不要将由燃气管道、设施的房间改做他用。如需改变用途,须经供方同意。
三、 用方在室内装修涉及以上燃气管线及设施时,应在施工前与燃气管理部门联系。经现场指导,符合安全规范后,方可施工。如果用方擅自将燃气设施封闭、暗装从而引发事故,责任由用方自负。
四、 供方应在室内燃气管道、设施检验合格确保安全后送气。
五、 供方在更换燃气表、抢修燃气设施时,应及时、到位。若因用户装修影响更换、抢修时,用方应无条件拆除。否则,造成的损失由用方承担。
六、 用方必须在燃气设施使用点,适当位置安装燃气报警器,费用自理。供方应及时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相关型号的燃气报警器,以便用方选择。
七、 用方应根据自身需要,参加燃气专项保险。供方应协调保险公司提供相应服务。
八、 用方应选择符合开发区管道燃气气质及《大连市燃气器具准许销售目录》标准的灶具。供方应及时提供相应的灶具及改灶服务。
九、 供方应按规定,提供全天候的安全服务。
十、 供方应协助用方,安全使用燃气,用方应按《用户手册》的要求安全使用燃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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